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8號聲 請 人 闊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紋 代 理 人 廖婉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78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 │ ├──┼──────────┼───────┼───┼───┤ │0001│足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4-NY-0000000 │1 │581095│ ├──┼──────────┼───────┼───┼───┤ │0002│足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4-NY-0000000 │1 │733728│ ├──┼──────────┼───────┼───┼───┤ │0003│足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4-NY-0000000 │1 │733728│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