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820號聲 請 人 永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獎 訴訟代理人 孫敬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本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 │ │) │ │ ├──┼────┼────┼─────┼────┼──────┤ │001 │健安藥局│第一商業│103 年5 月│6,900 元│FA0000000 │ │ │黃祥益 │銀行景美│31日 │ │ │ │ │ │分行 │ │ │ │ ├──┼────┼────┼─────┼────┼──────┤ │002 │繆芊蓁 │第一商業│103 年4 月│5,000元 │FA0000000 │ │ │ │銀行木柵│30日 │ │ │ │ │ │分行 │ │ │ │ ├──┼────┼────┼─────┼────┼──────┤ │003 │謝堃源 │兆豐國際│103 年4 月│6,600元 │AA0000000 │ │ │ │商業銀行│30日 │ │ │ │ │ │安和分行│ │ │ │ ├──┼────┼────┼─────┼────┼──────┤ │004 │林志昌 │臺灣銀行│103 年5 月│7,900 元│AG0000000 │ │ │ │松山分行│31日 │ │ │ ├──┼────┼────┼─────┼────┼──────┤ │005 │羅浩展 │台中商業│103 年5 月│3,300元 │SSA0000000 │ │ │ │銀行松山│10日 │ │ │ │ │ │分行 │ │ │ │ ├──┼────┼────┼─────┼────┼──────┤ │006 │陳武雄 │合作金庫│103 年6 月│7,900元 │KT0000000 │ │ │ │商業銀行│30日 │ │ │ │ │ │永吉分行│ │ │ │ ├──┼────┼────┼─────┼────┼──────┤ │007 │林讓伯 │陽信商業│103 年6 月│6,750元 │AE0000000 │ │ │ │銀行民生│30日 │ │ │ │ │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