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除字第1857號聲 請 人 楊建泰即黃淑娟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49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公示催告之公告,除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外,如法院所在地有交易所者,並 應黏貼於該交易所,同法第542條第1項、第561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公示催告係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影響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甚鉅。準此,此項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為必須遵行之方法,且公示催告之裁定及登報之內容須與所遺失證券內容相符,方使利害關係人知申報權利。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3年司催字第1249號准為公示催 告裁定,雖已登載於新聞紙,惟原裁定日期為「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誤登載為「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且編 號1所示之股票號碼,原裁定記載者為「股票號碼:86-NX-000000-0」,聲請人誤登載為「股票號碼:86-XN-000000-0 」,則聲請人登載之新聞紙,既有前述之錯誤,自不生公示催告之效果。是本件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徐明鈺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857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 │700 │ ├──┼──────────┼───────┼──┼──┤ │0002│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 0 │1 │168 │ ├──┼──────────┼───────┼──┼──┤ │0003│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 0 │1 │934 │ ├──┼──────────┼───────┼──┼──┤ │0004│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 0 │1 │165 │ ├──┼──────────┼───────┼──┼──┤ │0005│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 0 │1 │6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