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869號聲 請 人 江淵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421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春鈴 ┌─────────────────────────────────────┐ │附表: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 │0001│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 1 │1000 │ ├──┼──────────┼──────────────┼───┼────┤ │0002│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 1 │1000 │ ├──┼──────────┼──────────────┼───┼────┤ │0003│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 1 │1000 │ ├──┼──────────┼──────────────┼───┼────┤ │0004│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 1 │1000 │ ├──┼──────────┼──────────────┼───┼────┤ │0005│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 1 │1000 │ ├──┼──────────┼──────────────┼───┼────┤ │0006│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 1 │1000 │ ├──┼──────────┼──────────────┼───┼────┤ │0007│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 1 │1000 │ ├──┼──────────┼──────────────┼───┼────┤ │0008│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 1 │1000 │ ├──┼──────────┼──────────────┼───┼────┤ │0009│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 1 │1000 │ ├──┼──────────┼──────────────┼───┼────┤ │0010│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 1 │1000 │ ├──┼──────────┼──────────────┼───┼────┤ │0011│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 1 │1000 │ ├──┼──────────┼──────────────┼───┼────┤ │0012│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 1 │1000 │ ├──┼──────────┼──────────────┼───┼────┤ │0013│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 1 │1000 │ ├──┼──────────┼──────────────┼───┼────┤ │0014│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 1 │1000 │ ├──┼──────────┼──────────────┼───┼────┤ │0015│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 │ 1 │1000 │ ├──┼──────────┼──────────────┼───┼────┤ │0016│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 │ 1 │1000 │ ├──┼──────────┼──────────────┼───┼────┤ │0017│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 │ 1 │750 │ ├──┼──────────┼──────────────┼───┼────┤ │0018│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 │ 1 │950 │ ├──┼──────────┼──────────────┼───┼────┤ │0019│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 │ 1 │355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