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888號聲 請 人 林朋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3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林鈞婷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888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0001│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02│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 │股票│1 │2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