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891號聲 請 人 鄭林芳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4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891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東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 │1 │1000│ ├──┼──────────┼───────┼──┼──┤ │0002│東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 │1 │16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