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67號聲 請 人 歡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高明 訴訟代理人 董伊珣 複代 理 人 劉家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即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 第179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廖純慧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6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歡樂旅行社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2年7月15日 │35,880元 │DA0000000 │ │ │ │公司 │限公司信維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