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63號聲 請 人 周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拔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顏莉妹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63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台名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 │1 │83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