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60號聲 請 人 李金澄 代 理 人 黃珮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7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5 月12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 │附表: 103年除字第860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 0 │1 │1000│ ├──┼────────────┼───────┼──┼──┤ │0002│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 0 │1 │1000│ ├──┼────────────┼───────┼──┼──┤ │0003│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 0 │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