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保險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11號原 告 正河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聖偉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19日下午3點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