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保險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35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鍾智文 上 訴 人 金千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鍾欣翰 被 上訴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張簡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判 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對於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 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0,2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