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保險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73號原 告 陳美利 被 告 凱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項國棟 被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104年度補字第1593號 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4年8月2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各一紙附卷得憑,故其起訴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