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執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42號聲 請 人 厲建聖 相 對 人 佇盛全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健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資方給付勞方薪資163,200 元,分三期給付,於104 年5 月5 日給付54,000元,104 年6 月5 日給付54,000元,於104 年7 月5 日給付54,000元,其中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4 年4 月2 日(誤載為104 年3 月17日)在臺北市政府調解成立,雙方合意「資方給付勞方薪資163,200 元,分三期給付,於104 年5 月5 日給付54,000元,104 年6 月5 日給付54, 000 元,於104 年7 月5 日給付54,000元,其中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未於104 年5 月5 日履行其義務,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存摺影本等件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積欠工資之勞資爭議,前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影本為證,而相對人迄今未依上開調解內容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存摺影本可佐,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