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07號上 訴 人 康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明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志龍、江光隆、陳嘉惠、朱慧敏因104 年度勞訴字第10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38,1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52,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