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41號原 告 王允芮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被 告 紘瑞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珮瑜 被 告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民國105年4月18日下午2時35分,在 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提出附表所示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曾鈺馨 附表: ┌──┬───────────────────────┐ │ 一 │原告請求薪資差額期間適用之所有業務人員薪資暨績│ │ │效獎金核算管理辦法。 │ ├──┼───────────────────────┤ │ 二 │好樂迪、錢櫃業績自103年8月起不計入業務人員業績│ │ │之依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