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7號原 告 四維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俊德 訴訟代理人 郭玉健律師 郭玉諠律師 郭玉瑾律師 被 告 何海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