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27號原 告 林瓏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佇盛全球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佇盛全球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幣562,041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670元。 (二)提出佇盛全球實業有限公司之股東名冊及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載欄勿省略)。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