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77號原 告 何海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四維航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2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89,400元(170400+106500+639000+71000+2500=9894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79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 10,020元,尚欠新臺幣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 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