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59號聲 請 人 張恩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日謄油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第1 項規定,屬非訟事件。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