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57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亞葵創意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聲請人並應陳報如本院選任律師、會計師為臨時管理人,聲請人是否願墊付臨時管理人之報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