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07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隄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票發票人為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謝明秋非發票人,請陳明謝明秋為債務人或僅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僅為法定代理人,聲請狀上謝明秋應加註「法定代理人」字樣。 二、陳明正確之發票日期,兩張本票發票日均為103年8月8日( 附表有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