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6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重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施財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智慧 一、債務人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施財健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施財健、蔡智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附表: 104 年度促第10264 號 │ ├──┬───────┬──────┤ │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 ├──┼───────┼──────┤ │一 │4,000,000元 │104年4月15日│ ├──┼───────┼──────┤ │二 │3,000,000元 │104年4月21日│ ├──┼───────┼──────┤ │三 │3,000,000元 │104年4月22日│ ├──┼───────┼──────┤ │四 │3,000,000元 │104年5月1日 │ ├──┼───────┼──────┤ │五 │3,000,000元 │104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