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64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莊秀春即郝鄰居企業社 王聰文即好鄰居人力工程行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林軍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司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聲請人名稱為莊秀春即郝鄰居企業社、王聰文即好鄰居人力工程行。 二、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 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3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各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積欠工資報酬,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債權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債權人應補繳納裁判費500元,始 為適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