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81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文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錦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玖仟伍佰玖拾伍萬貳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本金餘額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