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0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0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鄭明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翔森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起算日。 (附表欄未載提示日期及利息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