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17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品辰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理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昰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昰霏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