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9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98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點金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租用電信設備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