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28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江博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佳興智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佳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債務並未約定利息,故其逾法定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請求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