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74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惠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仲翔實業有限公司、陳蓁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陳蓁民請求之原因事實之依據,並提出清晰支票背面證明文件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