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2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興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