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4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素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柏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勝樺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 補正查相對人勝樺國際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4年2月3日送達聲請 人,逾期仍未補正。是以,關於對勝樺國際有限公司請求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