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33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勁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正寰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嘉鴻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泰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勁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仟零玖拾叁萬伍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嘉鴻展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玖萬捌仟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