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52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材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宜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