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6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宋龍即上源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宜軒興業有限公司、鐘幼能即幼能保健藥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及數量。 二、請求原因事實。 三、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四、查報債務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營業登記資料,並提出法定代理人、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