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6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宋龍即上源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宜軒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讚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零捌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另主張鐘幼能即幼能健保藥局為商品使用者,認應負共同給付責任云云。查鐘幼能非系爭契約當事人,不負契約履行責任,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