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14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郝章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笙實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陳明債務人究為「笙實企業有限公司」或「笙寶企業有限公司」?並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名稱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三、釋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