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26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森豐鷹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家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未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7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4 年12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