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39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裕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昱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丁穎 陳憲昭 陳游美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伍佰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