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40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嫺嫺 代 理 人 陳博建律師、林正航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聲請狀所附借據借款人均為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請陳明對許勝發個人請求依據及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