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72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胡梅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瑄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嘉瑄國際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 二、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