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43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宋鎮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亮開發有限公司、李柏曉、林秋森、王宏澤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附支票發票人為「宏亮開發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李柏曉非發票人,如欲對李柏曉為請求,請釋明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依據為何。 二、請釋明對債務人林秋森之請求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