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01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凃旻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紘杰有限公司、李伊杰、李木森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紘杰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變更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