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0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04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程育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鼎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若章程有規定或股東有決議,應以該規定及決議之人為清算人),並請具狀陳報一一列明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