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07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鳳翔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林文弘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林文弘之請求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狀附證物訂票人為鳳翔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