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52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中旅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仕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