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6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2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泉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亞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狄銳(Thierry Bouzac)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貳拾伍萬柒仟肆佰零叁元貳角玖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