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7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朱坤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仲翔實業有限公司、顏子祥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背書人為顏子「翔」,非顏子「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