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0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04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貝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依據,並提出約定借款利率計算方式之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