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0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04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貝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柒萬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人向相對人請求返還借款,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釋明利 息請求依年息9%計算之依據,並提出約定借款利率計算方式之相關文件。該裁定於104年4月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 補正,是以關於向相對人請求利息依年息9%計算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