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25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勃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伍佰陸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正確利息起算日期,經本院於104 年4 月2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正確利息日期,該裁定於同年4 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收受後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